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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年离婚要求退彩礼,法院判了!

来源:湖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26

  12月19日,湖南高院召开“聚焦主责主业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4年以来湖南法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情况并发布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高额彩礼、农民工讨薪、继承权纠纷等民生痛点难点,湖南高院公众微信号将陆续发布这批案例。

  “闪婚”不到一年又“闪离”,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则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法院该如何审理这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阳某(女)与张某(男)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张某给付阳某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张某在广东务工,阳某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某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阳某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某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张某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张某转给阳某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

  张某与阳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某提起,张某对离婚没有过错,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阳某也未举证证明。

  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某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

  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gat/ztzl2/fzyd/yasf/202412/t20241225_33536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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