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湘残联字〔2024〕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改革要求,推进我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最困难群体的民生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8日
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
(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要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精神,落实省残联八代会提出的“湖南要成为对残疾人最为友好的省份,湖南人要成为对残疾人最为友善的一群人”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地满足困难重度残疾人需求为目标,按照“自主自愿、责任共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努力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体面、更有尊严、更为幸福,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集中照护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集中照护服务:
1.16-59周岁,具有湖南省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含多重残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自理能力为失能,家庭欠缺照护能力;
5.无暴力倾向、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集中照护的情形;
6.本人自愿申请入住集中照护机构并按合约缴纳费用。
(二)集中照护机构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以下条件,结合当地集中照护需求人数,依法依规确定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承担集中照护工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条件;
2.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能够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
(三)集中照护服务
1.服务内容。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供基本的生活和照料护理等相关服务。
2.收费标准。集中照护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确定。
(四)集中照护补助
1.对个人的补助。对入住集中照护机构的集中照护对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对享受单人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500元/月,对整户纳入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800元/月。补助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按月发放至集中照护对象或其监护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2.对机构的补助。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对集中照护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结果给予集中照护机构适当补助。
3.责任分担机制。省与市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分类分档确定补助资金分担责任。
(五)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低保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其低保、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据实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复核,县级残联在复核材料基础上,对申请对象的自理能力、精神状态、健康情况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级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3.入住。审核通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自愿选择当地政府确定的集中照护机构入住。困难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照护机构、县级残联应当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协议期限等。集中照护对象按月缴纳集中照护费用,入住机构期间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由本人按政策承担。入住满30日后,凭缴费凭证向县级残联申领补助金,补助金从入住机构当月起计算核发。
4.备案。集中照护机构应于每月底前,将集中照护对象增减变动情况报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备案。县级残联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集中照护人员基础数据动态调整、信息比对机制,确保集中照护对象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退出。困难重度残疾人因身体状况、低保身份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或不履行四方协议,不及时缴纳集中照护费用的,集中照护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据实结算费用,县级残联据此停止发放集中照护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财政、民政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专班。省级要加强统筹规划,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督促指导县市区开展工作;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集中照护工作,提升集中照护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集中照护工作。残联要牵头做好集中照护工作,及时了解残疾人需求,加强集中照护对象管理,做好对象审核、信息采集和动态调整、补贴资金测算、公开公示、政策宣传,受理咨询、投诉等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机构的集中照护工作,通过增设护理床位、开展人员培训等方式提升集中照护机构照护能力,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机构补助方案、动态调整集中照护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会同民政、残联加强资金监管。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将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持续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督检查机制,紧盯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挤占挪用、低效浪费等问题。同时,充分利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督”、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村务公开平台,及时公布政策制度、对象审批、补贴发放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切实维护、保障残疾人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本文件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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