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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25

  

  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要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3号)精神,2024年11月8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实施方案(暂行)》 (湘残联字〔2024〕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国家相关工作要求。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主持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时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久久为功。”2024年,李强总理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政策”。二是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2022年5月13日,湖南省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工作,要求残联、财政、民政部门研究提出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解决方案。2023年4月—11月,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工作专班,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关于我省重度残疾人照护情况的调研报告》,沈晓明书记、毛伟明省长就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作出批示。三是困难重度残疾人有需求。我省持证残疾人共有198.18万人,其中重度残疾人101.38万,重度残疾人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照护需求强烈,返贫风险高,发生冲击道德底线事件概率大,急需制定照护政策,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护服务。我省从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小切口”入手,逐步完善建立重度残疾人照护政策,提升重度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过程

  一是认真起草文件。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组建文件起草专班,对标国家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实施方案》。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征求了6个省直单位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残疾人服务机构代表和群众代表意见建议。三是完成相关审查。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为探索建立我省重度残疾人照护政策体系,坚持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聚焦集中照护需求强烈的困难重度肢体、智力残疾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暂行工作方案,待各地实践后总结经验,谋划全局。

  《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地满足困难重度残疾人需求为目标,按照“自主自愿、责任共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

  第二部分为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集中照护对象。符合条件的16—59周岁,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残疾人(含多重残疾人)。

  二是明确集中照护机构。各地要合理确定具备照护能力的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是明确集中照护内容和收费标准。集中照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均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四是明确集中照护补助标准。财政部门按照对享受单人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500元/月,对整户纳入低保待遇的困难重度残疾人补助800元/月的标准,对入住集中照护机构的集中照护对象实行定额补助。省、市、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分类分档确定补助资金分担责任。

  五是明确集中照护工作流程。规定申请、审核、入住、备案、退出等工作流程。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

  各地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财政、民政相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专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集中照护工作。残联组织要牵头做好集中照护工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要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切实维护、保障残疾人权益。

  《实施方案》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原文链接: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jd/202412/t20241225_33536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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