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做好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救助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医保局
市残联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抓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的贯彻落实,结合天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深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让困难群众不断有新的获得感。
二、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
(一)积极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我市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认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认定为特困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程序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按程序已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积极鼓励各区通过社会救助“一城通办”工作,推动困难群众在居住地申办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加强户籍地、居住地业务配合,方便群众、提高经办效率。各区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二)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数据录入、信息汇聚、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拓展功能应用,围绕家庭支出骤增(超过一定数额的自付医疗费用信息等)、收入骤减(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信息等)、收入无法持续稳定(失业信息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应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通过信息平台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三)完善数据库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受理、审核确认和数据录入工作,通过定期入户走访、年度复审和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数据库质量,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大“津心办”公益救助、天津“救急难”微信码、“12345”政务便民热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申报渠道宣传力度,优化经办流程,方便困难群众申报,实现低收入人口业务网上办、指尖办。
(四)完善动态监测手段。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坚持线上和线下结合、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主动、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和求助线索。规范线上与各部门共享信息和数据比对,市民政部门每季度通过信息平台,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推送各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置。加强线下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和掌握困难群众家庭状况变化,及时更新低收入人口信息库。积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家庭走访、协助申办等工作。完善市“救急难”平台与公益组织合作机制,推动困难群众救助信息、帮扶资源互通互享,实现精准救助、合作共赢。
(五)完善快速预警处置。建立全市社会救助预警信息处置和考核机制。市民政部门每季度对各区预警处置情况进行反馈,将抽查发现的存疑问题及时转送各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排查并及时处理。各区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开展一次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数据比对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预警信息处置程序开展工作。发现困难情况复杂的,可以启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处理。探索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助联体”,共同推动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联合协助,针对申请人救助需求,实现“一事申请、综合研判、全方救助”的兜底保障体制。
四、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单独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只核算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给付的供养费用按规定的比例减少或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不享受分类救助政策。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成员,已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15%扣减(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就业成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渐退期间,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0%发放,后三个月按50%发放。
(七)加强专项社会救助衔接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门诊特殊病,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照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采取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排查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纳入改造范围,确保应改尽改,不落一户。
4.就业救助。对本市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帮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支持政策,引导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被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防止因灾返贫。
(八)推进急难社会救助改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联席会工作机制,通过“一事一议”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九)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制定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意见和指导目录,鼓励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鼓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残人员住院提供护理服务,确保其生病住院有人照料。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多元化救助模式。
(十)鼓励开展慈善帮扶。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托天津市“救急难”平台,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市慈善协会等社会力量牵头作用,搭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信息转介、资源对接、志愿参与渠道,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
(十一)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健全完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用电、取暖补贴和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职责,做好统筹、协调、联络等工作,主动加强与其他救助管理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十三)加强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落实牵头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和专题会商,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十四)加强基层建设。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定期对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持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日常宣传力度,每年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周活动,有效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 | 《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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