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民族宗教委,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
为持续做好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市民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提高社会公众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但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以下简称“丧葬补贴”)。
城乡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为1800元。
第三条 本市亡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领取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在本市死亡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的人员(河东区天铁街道除外);
(五)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第四条 城乡居民申领丧葬补贴应于亡者火化后6个月内办理,由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3.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原件)。
街道(乡、镇)复印并请申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五条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前两类申请材料。
本市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包括: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
第六条 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且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申领丧葬补贴时需提供遗体捐献等相关证明原件。街道(乡、镇)复印并请申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 本市城乡居民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火化,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其在异地死亡的证明材料和当地殡仪馆的火化票据。
第八条 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未能于亡者火化后6个月内申领丧葬补贴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材料并经街道(乡、镇)同意后方可进行申领。
第九条 街道(乡、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要求补正。
第十条 受理后,街道(乡、镇)应核查亡者在其他部门领取丧葬补助等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是否存在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在其他部门是否可领取丧葬补助等。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对享受丧葬补贴条件的相关数据进行共享。核查过程原则上通过共享数据进行,对无法通过线上共享或对共享数据存疑的,可以采用现场核查方式进行,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经核实后,符合申报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4个工作日内(含相关部门核查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街道(乡、镇)或区民政局负责发放丧葬补贴。存在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待退还后及时发放。
经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给予60%转移支付补助。
(二)补贴资金预决算草案由资金收支单位负责编制。
(三)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四)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定期结算方式下达。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的各区当年实际发放人数、补贴金额和下年度预计发放人数、补贴金额,会同市民政局将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各区将市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匹配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申领人账户中。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一)街道(乡、镇)负责受理、审核,街道(乡、镇)或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区民政部门负责转移支付申请资金审核,市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市补贴资金需求;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街道(乡、镇)负责将丧葬补贴相关材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做好丧葬补贴发放统计工作,并在每月底前将统计数据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局在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将丧葬补贴发放统计数据报市民政局。
(三)市级民政、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区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监督检查丧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街道(乡、镇)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死亡并符合申领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 《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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