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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生态行为“罚当其过”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9

  

  召开公开听证会(图/受访单位提供)

  秋冬时节,林木培根固本,鸟兽休养生息,一派和谐静美之象。然而,一阵阵伐木声与气枪射击铅弹的声音,打破了山里的宁静。

  小刚(化名)为了平整东乡区的几个山场,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采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立木蓄积达32.34立方米。案件移送至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小刚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小刚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决定对小刚不起诉。

  小刚的非法采伐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对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的方式,建议区林业局对小刚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相应罚款,并督促小刚主动参加补植复绿的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在办理好一大批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轻罪办理体系,做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实现普通治罪向全面治理的转变,助力东乡生态文明建设。

  在办理的另一起非法猎捕华南兔案件中,虽然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被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行为同时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向区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最终行为人被处罚款2000元。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乱砍滥伐、非法捕猎的行为都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摒弃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道。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下一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还将继续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涉生态案件集中凸显的社会治理问题,积极开展多形式宣传普法工作,让广大群众对生态环保的理念入耳入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17/202412176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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