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不是就意味着给案件画上了句号?近日,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涉嫌盗窃案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姚某的行政责任。
2023年6月20日,姚某将停放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唐轩公馆南门附近天桥下共享单车停车点的共享单车盗走,用自家车将该共享单车拉回法库县叶茂台镇荒地村家中,将车锁破坏后存放在自家车库。经法库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认定,被盗共享单车现行市值价格为人民币2295元。
检察机关查明,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法库县检察院依法对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姚某宣布不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情况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法库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姚某给予行政处罚。法库县公安局接到检察意见书当天,对姚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中姚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比照一般违法行为,无疑又是严重的,确有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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