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彭泓钦
2024年以来,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司法责任,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探索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生态检察模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以“碳”代“赔”
走出生态修复新路径
2022年8月,蔡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林木并出售牟利,案件被移送至涵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官的普法教育,蔡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金4万余元。
生态修复费用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受损的生态该如何修复呢?考虑到该案犯罪嫌疑人滥伐的林木区域目前位于松材线虫病疫区,暂无补植复绿的基础条件,对此检察机关提出“以碳代赔”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委托区自然资源局进行碳汇损失量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引导蔡某自愿认购碳汇78吨。
以此为契机,涵江区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召开关于生态司法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司法与行政在生态治理中的执法协同创新,对碳汇适用、价值、机制等进行细化,形成生态修复合力,为开展更深层次的碳汇司法保护实践奠定基础。
“造林增汇”
打造异地修复新模式
海风徐徐,绿苗摇曳,鹭鸟于其间上下翻飞,这是涵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前往“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对此前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生态修复情况进行验收时见到的画面。
2024年6月,张某某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兴化湾附近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被当场查获。案件移送至涵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同年8月对张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环境进行原地修复,涵江区检察院多次与法院、自然资源局沟通,共同研究修复方案。为更好实现生态修复治理效果,涵江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建立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并签订《关于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确立“造林增汇”修复模式,将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与恢复性保护司法理念相结合,构建集类案办理、损害赔偿、修复治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实践载体,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开展异地替代性修复提供实体平台。
2024年9月,涵江区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委托自然资源局联系第三方公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在“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以补植红树林的方式开展海洋生态替代性修复,共完成补植红树植物300平方米,维护入海口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
因地制宜
探寻生态修复“最优解”
互花米草,原产于北美东海岸及墨西哥湾,因其根系发达、繁殖力强、种群扩散快,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认定为全球最危险的100种外来入侵物种之一,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涵江区检察院在开展海洋湿地保护工作中发现,在木兰溪入海口沿岸的滩涂上成片生长着许多互花米草,破坏了底栖动物、鱼类、鸟类的栖息环境,严重威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安全。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有效修复受损生态,我们思考能否将互花米草清除工作作为一种新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在部分不具备原地修复条件的案件中进行适用。”承办检察官介绍。
对此,涵江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询问等多种方式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对互花米草的生长点位、分布区域进行全方位的摸底,确保替代性修复方案科学合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多部门协商,决定实行“一案一策”,在尊重案件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将部分涉海案件中涉及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修复治理费等费用用于互花米草的清除工作。同时,邀请专业人员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参与替代性修复办案全过程,以便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确保修复方案顺利完成。2024年11月,木兰溪沿岸互花米草除治管护项目正式开工,预计清除面积10亩。
下一步,涵江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区域发展特色,坚持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作配合机制,推进惩处违法和生态修复有机统一,为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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