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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受伤 法院判定学校与学生共担责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9

  

  校园安全至关重要,学生在校期间受伤的责任划分时常引发纠纷。近日,北京市平谷区发生一起小学生因在校期间身体不适摔倒受伤的事件。该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露天活动时摔倒导致牙齿摔断、上唇受伤。事后,其母亲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过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认为王小明承担主要责任,该小学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学校赔偿王小明部分费用共计1320元。

  王小明(化名)是平谷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9月某天上午,该小学于9时许开始组织全体学生在操场进行集体活动,王小明随本班学生前往露天操场进行队列调整,王小明站在班级队伍前排,班级老师均站在队列后面,队列前面无老师在场。约20分钟后,王小明和后面同学说“我好像中暑了”,随后王小明开始身体摇晃,同学询问王小明“没事吧”,王小明没有回答,之后便向前晕倒,致牙齿摔断。该校老师和校医将王小明送至平谷区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前往医院。

  平谷区医院检查后建议前往北京市区医院治疗,故该小学安排老师将王小明及其母亲刘某送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上门牙冠折露髓,右上门牙冠根折露髓,上唇挫裂伤。经医院治疗,王小明上唇缝了三针。

  之后,王小明的母亲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学承担王小明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刘某陪护复查的误工损失共计4500元。学校辩称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学校本身无过错,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

  综合考虑王小明摔倒原因及情形、当日天气情况、学校组织活动时的状况等因素,平谷法院认为应由王小明承担主要责任,由该小学承担次要责任。关于王小明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学赔偿王小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320元。

  平谷法院法官提示: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共同守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应承担监护、管理和保护职责,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发生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虽在校,但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需共同守护。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监管教育义务不仅仅在学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亦应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通过平常的教育、监管强化孩子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危险情况。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2/t20241211_1670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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