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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促进残疾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享受家庭温暖和父母关爱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8

  

  

  湘民发〔2024〕3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精神,切实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一)做好送养前筛查摸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及时为残疾儿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要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筛选可送养儿童,将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名单,细化完善残疾孤儿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结合儿童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二)规范开展收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收养评估工作要求开展收养评估、办理收养登记,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和收养人合法权益。认真评估收养家庭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融合情况等内容。收养评估报告要归入收养档案,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参考依据。收养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三)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二、优化支持保障政策对我省户籍被收养的残疾孤儿(以下简称“被收养残疾孤儿”),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康复等保障。(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计入残疾孤儿所在家庭收入。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及时停发。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同时应当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二)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就近入园入学。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予以资助。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三)延续享受救助政策。各地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一级、二级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按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待遇,纳入二类救助对象。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三、规范基本生活费申报与管理

  (一)申请。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附件1);

  2.《收养登记证》原件;

  3.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被收养残疾孤儿户口簿原件;

  4.被收养残疾孤儿本人的残疾证明;

  以上材料民政部门应复印存档。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收养人申报所需材料,必要时协助收养人完善申报材料。

(二)审批。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三)发放。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从审批通过的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四)停发。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的,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2.被收养残疾孤儿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3.解除收养关系的,从解除收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散居孤儿按规定重新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集中养育孤儿由原所在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办理重新入院手续和相关保障待遇;4.被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5.其他应当停止发放的情形。四、工作要求(一)强化部门协同。各地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规范收养登记办理工作,落实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社会救助和残疾人保障等政策,定期向各部门推送、共享本辖区户籍被收养残疾孤儿信息。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教育资助政策,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有关助学政策。公安机关要妥善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办理等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医保部门要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政策。残联部门要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相关康复救助政策。(二)开展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被收养残疾孤儿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后每半年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被收养人融入3年后,视情况开展定期回访。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群众反对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和私自收养等陈规陋习,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本通知中“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指被收养残疾孤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落户的户籍所在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省的,不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湖南省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2.被收养残疾孤儿走访记录表湘民发〔2024〕3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doc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jd/202412/t20241213_33524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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