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24〕40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内地居民婚姻
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民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13日
山西省内地居民婚姻
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全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奠定基础,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的美好需求为导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现省内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温情的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山西省内的居民,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西省内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及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省内通办”范围。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逐步达到3A标准,创建一批4A和5A婚姻登记机关,在县级加快实现婚姻集中登记工作。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开展“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婚姻登记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完善婚姻登记数据档案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工作。全面摸排婚姻集中登记以前仍保存在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抢救性保护收集,并进行补录和完善。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等工作,针对档案遗失、有瑕疵的历史数据,会同公安、档案管理、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对婚姻数据进行核查核对,并通过登记地村(居)委会联系当事人进行确认,务必在全省通办前完成婚姻登记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健全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工作,完成1950年4月30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历史档案电子化工作。各地在推进档案电子化过程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承接的要签订保密协议。
(三)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服务质量。推进婚俗改革,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服务,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深化便民服务,完善网上预约预审登记制度,全面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效能,让群众少跑腿。大力开展结婚颁证服务,建立特约颁证员制度,探索开展“特约颁证日”活动,组织举办集体婚礼、纪念婚礼、慈善婚礼等现代婚礼,推进婚俗文化与红色文化、民俗文化深度融合,培育文明向上的婚俗文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开展全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成立工作专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办理登记。各地要根据“省内通办”工作要求,及时编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加强婚姻登记业务疑难案例研讨交流,统一政策尺度,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运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档案协查、案例分享等功能,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就“省内通办”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群众了解掌握“省内通办”婚姻登记的预约方式、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政策知晓度。准确分析研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及时回应、积极应对,正面引导、妥善处置,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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