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大案“三聚氰胺案”中的刑事案件二审宣判 四川高院:驳回尹明大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四川高院终审裁定,维持眉山中院对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大案“三聚氰胺案”中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

  

  11月29日下午,受四川高院委托,眉山中院对尹明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四川高院驳回尹明大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的一审判决中,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尹明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2016年3月,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称其技术秘密被前员工尹明大泄露。眉山中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安排成立两个证据保全专班,前往山东德州及浙江宁波实施证据保全。上述证据在四川金象后续诉讼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因案件管辖等问题,四川金象撤回了在眉山中院的民事诉讼,另行在其他法院提起专利技术侵权诉讼和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眉山中院一审认为,尹明大在任职期间,掌握四川金象“三聚氰胺”关键生产技术,在擅自离职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产技术,给四川金象造成的损失数额为35009.67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尹明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尹明大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提出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其对四川金象公司不具有保密义务、眉山中院无管辖权、一审判定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熊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204/292904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中农时代-民生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中农时代-民生调研网 ms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31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