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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恋爱期间的钱物赠与能否返还?北川法院这样判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在恋爱关系中,金钱物品往来情理之中。恋爱期间的钱物赠与行为该如何界定法律性质?分手后又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绵阳市北川法院开庭审理男子张三(化名)诉女子李四(化名)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钱物一案,当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酌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款项。

  

  【案情回放】

  

  原告男子张三与被告女子李四,于2021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直至2023年2月分手。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转款31笔,转款金额合计14万余元。原告2023年春节期间向被告提出办理结婚手续时,方知道被告已与他人结婚,遂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所有微信、支付宝转账款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李四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钱物。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近日,北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转款,转款性质应综合双方关系、经济能力、转账金额、用途等判断。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定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单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大额转账,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未能进行结婚登记且结束恋爱关系的前提下,达到解除条件成立,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返还给赠与人。

  

  最终,综合双方收入水平、各自经济承受能力,法院酌定按照1000元作为界定大额转账的标准,对于原告在恋爱期间低于1000元的转款,认定为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被告无需返还;对于大额转款共计万11余元,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用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60%款项。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属于维系恋爱目的的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但情侣间赠与大额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参照彩礼或嫁妆性质处理,若双方最终“分道扬镳”,可以要求适当返还。恋爱过程中,无论男性女性,都应该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当爱情来临时,要保持理智,不要以爱为名轻易接受或赠与对方贵重礼物,特别是巨额礼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刘杨 吴欢 赵银熙)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204/2929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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