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田熠辉
11月24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自即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
国家开展相关行动并细化网络治理工作,体现了对网络环境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近年来,网络暴力屡禁不止,对个人、社会和网络环境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网络平台上,言语辱骂是最为常见的网络暴力表现形式之一。无论是在社交媒体的评论区,还是在论坛、网络游戏的聊天频道,都能看到大量侮辱性的词汇。这些辱骂往往毫无根据,只是施害者为了发泄情绪或者满足某种扭曲的心理需求。
此外,恶意造谣也是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些人会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困扰。人肉搜索也是一种极具侵犯性的网络暴力行为,施害者通过网络手段,搜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并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受害者及其家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骚扰、威胁。
那么,网络暴力实施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该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特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叡婕、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苏丹、西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警务技术一级主管董涛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解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叡婕
记者: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近年来,对于设立反网络暴力法的呼声不断,目前我国在反网络暴力立法方面有哪些进展?
张叡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网络暴力是指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此外还包括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除了以上几种直接实施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网络公众、个人账号恶意传播相关信息,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也将构成诽谤罪,属于网络暴力行为。
现阶段,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网络安全法等。学界中也存在应当对反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的观点,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也呼吁对反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会不断完善。
记者:目前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适用于网络暴力案件?此外,在一些网络暴力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施害者共同参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责任的划分和量刑?
张叡婕:针对网络暴力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如果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时受害人要求网络暴力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处理。
现实生活中,对于一起网络暴力案件中存在多个施害者的情况,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影响力的大小来认定。
譬如,在多个行为人均发布了涉嫌网络暴力的信息时,谁是相关侵权信息的第一发布人、获得了更高的转发量和浏览量,谁发布的内容中涉及到了更多的侵权信息以及对受害者造成了更大的伤害,这些都是认定案件主犯的条件。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苏丹
记者:9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接到一名受害人的报警,称有人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诽谤信息,编造多条涉及受害人的不实信息,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在生活中遭遇到了网暴,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平台维护个人权利?需要怎样保留证据?
苏丹: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隐私泄露类网络暴力案件。这类案件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精神伤害、名誉损害、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不同的情况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网络暴力后,受害人通常会选择报警求助。但报警并不是唯一途径,受害人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比如咨询律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寻求帮助。此外,向网络平台提交投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证据保留方面,可以保存涉及网络暴力的相关网页、社交媒体帖子、聊天记录的链接及截图。如果网络暴力涉及视频内容,应保存完整视频,同时对上述内容一一记录,并收集目击者的联系方式和证言。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暴力案件的证据基本全部来源于网络,信息量大,筛选出有效证据、确定侵权人真实身份难度大,而且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或删除,所以需尽快收集,确保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避免修改、编辑乃至删除。
记者:在证据收集阶段,应该如何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与传统案件相比,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定会存在哪些问题?
苏丹:在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方面,可以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使用数字取证软件固定证据,由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必要时可以请专家对证据进行鉴定和分析。在此期间,当事人可寻求他人帮助收集资料,并寻求心理方面的疏导,避免网络暴力带来二次伤害。
与传统案件相比,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在更多的易变性,群众在应对网络暴力信息快速传播和易删除方面,可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如在多渠道、不同平台或介质上备份证据;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法律函件,要求保留证据;持续对相关网络账号进行查看,防止进一步传播。
西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董涛
记者: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开展了哪些整治行动?打击重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董涛:针对网络暴力,公安部部署开展了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及网络暴力专项行动。西安市公安局成立了包括网安、刑侦、治安、法制等多警种的打击整治工作专班,对网络暴力开展专项整治打击。
其中,通过网络平台、聊天室、留言栏发表言论公然辱骂他人;捏造虚假信息,操纵言论对他人进行诽谤;在网络上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信息等都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医生、教师等群体进行了重点保护。
记者:公安机关与哪些部门建立了联合预防网络暴力的相关工作机制?在处理网络暴力案件时,公安机关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董涛:公安机关与网信、教育、医疗、检察院等多部门建立了联合预防网络暴力工作机制,如与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大网络平台,建立了快速通报机制,对涉及网络暴力等违法信息及时发现通报并打击处理。
具体来说,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法律界定不明确的情况,公安机关会联合社区、检察院等通过干预制止、心理疏导等方式,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铲除网络暴力滋生土壤。
(记者 刘鸯 马文青 梁爽 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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