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我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正常跑步时,被突然窜出的学生撞倒,手骨折了。请问,我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马晨曦(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何女士,您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了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其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您所述,突然窜出的学生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体育课期间,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其他方向跑来的学生,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您可与侵权学生监护人及学校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学生监护人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翠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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