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儿子是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民事赔偿金3万元。请问,我儿子如果对判决中的刑事和民事部分都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上诉权主体,其上诉权限于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权提出上诉。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刑事判决部分是无上诉权的,但如果不服刑事部分判决,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您儿子对民事部分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的,但对刑事部分无上诉权。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李晓兰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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