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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投诉邻居改入户门未果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业主应交纳物业费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邻居在装修时私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业主遭遇“堵门”,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却未得到解决,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综合考虑物业的服务情况,酌情判决部分支持物业公司收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杨某系某小区业主。2016年,杨某发现邻居在装修时私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影响了其正常通行。尽管杨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要求整改,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故杨某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示抗议。杨某认为邻居私改入户门,物业公司未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邻居的违规行为,是物业公司违约在先,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应对此事负责。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应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2015年,杨某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对杨某所在的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0月,杨某发现邻居私改入户门,遂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多次与涉事业主进行沟通,该业主仍拒绝整改,物业公司遂扣留了该业主的装修押金,但未将处理结果告知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杨某与物业公司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杨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对他人破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处理反馈不及时等问题,给杨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酌情扣减物业公司10%的物业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杨某交纳物业费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和管理公共区域,对于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仅能够协调和沟通,缺乏直接的执法权力,无法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中,物业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后,积极采取措施,与涉事业主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扣留了其装修押金。尽管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但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职责。因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对他人破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业主反映问题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因此,法院酌情扣减物业公司10%的物业费。

  业主遇到类似问题,应理性分清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不应将所有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并拒绝交纳物业费,激化矛盾。对于其他业主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通过诉讼途径合法解决。同时,物业公司也需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沟通能力,遇到问题及时有效地与业主沟通,积极向社区、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反映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6/91/14525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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