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迟延交稿无法继续履行图书出版发行的合同义务,蓝天博物馆将碧海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1995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故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碧海出版社返还蓝天博物馆出版经费169500元。
蓝天博物馆诉称,其与碧海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由其向碧海出版社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并支付出版经费,碧海出版社为其出版发行图书。后因其在履约过程中约稿不顺,稿件数量及质量无法达到出版该书的字数以及内容的要求,事实上已经无法向碧海出版社交付稿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为维护蓝天博物馆的权益以及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碧海出版社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版经费。
碧海出版社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设立专项小组、招聘专业技术编辑,持续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丛书出版,同时在编辑、编务和宣传等方面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涉案图书已完成出版社“三级论证与审批”的出版内审手续,只待蓝天博物馆来稿。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无法按时出版的原因主要在于蓝天博物馆迟延交稿,碧海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前提是蓝天博物馆向其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考虑到该债务的性质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该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故在蓝天博物馆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强制其继续履行。鉴于涉案合同有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而上述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不再履行,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蓝天博物馆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终止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碧海出版社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选题论证,通过了出版社的选题立项,故上述劳动的对价应当在合同解除时予以返还。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碧海出版社返还蓝天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宣判后,碧海出版社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本案是在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情形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既有效避免了违约方始终囿于合同束缚,亦充分尊重了守约方的劳动对价,符合合同的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
(文中单位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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