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召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进行分析,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报会上,大兴法院民二庭庭长刘虎成介绍了该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据悉,近五年以来大兴法院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53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态势。案件呈现出涉诉主体类型相对固定,诉讼请求类型相对集中,缺席审判比例高的特点。其中,95.2%的融资租赁案件原告为融资租赁公司,被告则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中小微企业为主;所属行业类型主要集中于工程机械、交通运输业,租赁物多为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医疗设备;原告诉请租金加速到期的案件占比达95.87%,判决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达97.28%。案件特征整体反映出当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仍在于承租人的信用违约。
刘虎成指出,承租人违约频发的原因主要在于出租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尚不完善;出租人与承租人权责不对等导致违约条件偏低;承租人履约能力总体下降,以及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等不诚信履约行为带来的违约风险。
民二庭副庭长成桂钦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常见争议及问题为切入点,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就融资租赁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认定标准,租金加速到期与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顺序,融资租赁出租人就担保合同的合理审查义务进行相应提示。其中,在一起出租人起诉主张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同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案件中,法院提示融资租赁肩负着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作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宜过高,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或者出租人主张的多项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过高,法院对约定过高部分可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予以调整。
民二庭法官助理魏泽宇提出了融资租赁合同履约风险防范的有关建议,提示出租人优化融资租赁业务结构,强化租赁物准入管理,做好缔约、履约各阶段的风控管理,坚持依法、诚信、合规经营。承租人也应合理评估自身资金状况、履约能力,审慎决策,更要自觉、诚信全面履约,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潜在违约风险。
图/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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