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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老板正当防卫“反杀”持刀歹徒,上演北海版《第二十条》!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一快餐店老板与持刀敲诈行凶的歹徒对砍,致其死亡,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该案也被称为北海版《第二十条》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事后,快餐店老板因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的多方努力下,对快餐店老板一家实施多元司法救助,帮助其走出困境。

  陈某与妻子薛某在北海市银海区经营一家快餐店。2020年10月15日,食客黄某在店内用餐时,与邻桌男子发生争执并动手,陈某上前劝架。黄某以在店内被打、陈某负有责任为由索要赔偿。在多次索赔未果后,黄某持刀入店砍伤薛某头面部,并持刀冲向陈某。陈某从洗菜间拿起两把菜刀和黄某对砍,并呼叫店外群众报警。最终,黄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移送银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补充调查、组织公开听证,银海区检察院认定陈某属于正当防卫,并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危急时刻,陈某果断反击,捍卫生命安全,是维护正义之举。然而,在这场突发事故中,他和妻子都受了伤,花去不菲的医疗费,生意也“破产”,身心俱疲,生活陷入困境。陈某一家的遭遇,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关注,展开了暖心救助。

  捍卫正当防卫者的权益

  陈某拿着不起诉决定书,在银海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接待桌前喃喃道:“检察院终于还我清白,我们从死亡边缘被抢救回来了,可是因此花的几万元医疗费谁赔偿给我们。”

  陈某因案致左耳听力受损,但因未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无法享受残疾人待遇。薛某的脸毁容了,被砍断了8颗牙齿,脸部内凹,疤痕从嘴巴延伸到耳朵,伤情严重。检察官初次见薛某时,她连正常吃饭都成问题,也不敢出门。

  案件发生后,陈某夫妻举债经营的快餐店关闭,家里还有正在就读小学的两个小孩和因中风无劳动能力的父亲。夫妻俩无力承担听力和面部、牙齿受损的治疗费用,而且行凶的黄某已死亡,无法索赔,日子过得很艰难。“感觉天都要塌了,看不到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陈某忧心忡忡地说。

  

  检察官到陈某家走访。

  “司法救助是针对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而陈某是被不起诉人,能不能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检察官们围绕是否能开展司法救助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我认为应当给予陈某司法救助,陈某既是正当防卫人,也是被害人,在案件发生时,他遭受了黄某的不法侵害,而侵害他的人已死亡,其无法得到赔偿,现在他的家庭因案陷入困境,是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的应当给予救助人员。”检察官潘世芳说道。

  “司法救助通常适用于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后生活面临困境的当事人。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应当实施司法救助,帮助其走出困境,抚平创伤。”检察官潘远霞表示。

  “是的,我们要为正义持续撑腰!”大家得出了一致的办案意见。

  点亮困难家庭的希望之光

  “早一点救助就能让当事人早一点脱离困境。”银海区检察院即时开展司法救助,控申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前往陈某家及村委会了解具体情况,在查阅案件资料、走访相关人员、入户核实调查后,启动国家司法救助金申报程序和发放程序,向陈某及其子女发放司法救助金,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请联合救助。

  发放司法救助金,只能做到“输血”急救,不能形成“造血”功能。通过特殊群体司法救助大数据监督模型,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听力虽然受损,但不属于特殊人员,无法解决其辅具发放的问题。

  检察机关探索实践“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模式,实行民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指导等多元帮扶救助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实现长效救助。辖区民政局将陈某一家4人确定为重点保障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保他们的生活获得长远保障。

  检察官还积极引导陈某申请左耳听力受损残疾鉴定,协调北海市银海区残联为陈某办理残疾证,并联系厂家为陈某量身定做适合的助听器。

  戴上助听器后,陈某顺利在北海市一家工厂的饭堂找到一份厨师工作,基本能解决家里的日常开支。

  检察官潘世芳找到辖区一牙科诊所张医生,将陈某夫妇的经历和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经过向其作了介绍。

  “这不就是北海版的《第二十条》吗?如果薛某到诊所就医,我愿意免费为她修补牙齿。”在了解到陈某夫妇的遭遇后,张医生很受触动,提出免费为薛某治疗。

  

  牙科诊所医生免费给薛某修复牙齿。

  经过4个月的治疗,薛某牙齿得以修复。“现在不仅我可以正常工作,妻子也因伤情好转愿意出门了,日子有了盼头。”陈某激动地说。

  抚平一家人的心理创伤

  经济上的帮助暂时解决了陈某一家的燃眉之急,但是更加棘手的是精神上受到的创伤。

  “陈某夫妇常常回想起案发时的场景,这是创伤后应激障碍。两个小孩因为父母的遭遇,也变得胆小怕事,亟需心理辅导。”银海区检察院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陈某一家予以疏导,经过努力,笼罩陈某一家人的阴霾终于驱散。

  “这是我们给孩子购买的学习用具,你们要多关心孩子,孩子学习上有什么困难及时和我们联系。”检察官多次到陈某家中进行走访,耐心叮嘱对陈某夫妻。

  “助听器有了,牙齿修复好了,救助金也到账了,谢谢检察官!我现在做厨师,生活也有保障,妻子最近也开朗多了,孩子也能安心上学。感谢检察机关公正办案、多元救助,让我们一家人看到曙光,重拾生活的信心。”10月30日,陈某带着锦旗来到银海区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广西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6/2024-12/04/content_12757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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