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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社区慈善基金 设立运行和管理指引(试行)》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基层治理和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江西省近日出台了《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社区慈善基金是指依托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和管理的,用于支持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

  《指引》规定,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捐赠方、设立基金的慈善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配合慈善组织做好社区慈善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社区慈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自筹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扶持资金、定向捐赠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慈善组织资助资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社区慈善基金主要用于策划实施社区公益慈善项目,也可用于对村(居)民开展临时性慈善救助、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等。慈善项目资金和慈善救助资金的申请拨付都需要按照规定流程来实施。社区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必须经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并经乡镇(街道)或社区同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并报辖区民政部门备案。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swjy/202412/t20241203_9715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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