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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重庆市老年人口数量持续攀升,养老服务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如何有效监管并确保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对养老服务机构精准监管以及民政部对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市民政局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后,出台《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2023年8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渝信用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23年全市将新增开展11个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养老服务行业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重点领域被纳入新增开展领域之一。2024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养老服务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4〕583号),明确在重庆市开展第二批养老机构信用监管试点工作。

  二、目标任务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精准监管、高效监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设总则、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权益保护、附则七章,共28条,并含附件《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职责分工方面。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并上报信息,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二)在评价模型方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由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共同确定。总分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分值和行业信用评价分值按照2:8的比例折算形成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值。

  (三)在评价等级方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四)在评价周期方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展评价当年的一季度末完成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五)在结果应用方面。明确不同信用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其中,对A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如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免予列入抽查名单;在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对D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违法失信事实,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如在财政性资金安排和公共资源投放中,作相应限制等。

  (六)在信用修复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经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或者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七)在权益保护方面。养老服务机构认为区县民政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自身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2)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题一:什么是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回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基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服务、服务管理、守法履约、增进信用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等多方面因素,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

  问题二: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回答:在我市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问题三: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含哪些内容?

  回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遵纪守法、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员工关爱、诚实守信等公共信用信息组成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占总分值的20%;另一部分是由安全管理信息、人员服务信息、服务管理信息、守法履约信息、增进信用信息等行业信用信息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占总分值的80%。

  问题四: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该如何开展信用修复?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条款的,经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信用评价。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条款的,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的规定,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完成上述流程之后,可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信用评价。

  问题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回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广泛应用于行业监管、政策扶持、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将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同时,评价结果也将作为老年人选择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属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案例1:张大爷因老伴去世后,一直独居在家。其子女帮其物色了几家养老机构,都遭到老人拒绝。民政部门公布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后,张大爷的子女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养老机构中选择了一家主城的养老机构,并说服张大爷去入住体验。张大爷在该机构入住后,对机构的适老化设施、优质护理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水平赞不绝口,其子女也表示:“好的信用等级就是老人安心、子女放心的保障。”

  案例2:某养老院在运营过程中,注重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同时,该院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监管机制,保障老人的权益和利益。在信用评价中,评价机构对该养老院的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给予A级评价结果,使其成为信用评价优秀的养老机构。

  六、专家视角

  重庆市养老服务协会郭恒良表示,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可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便于消费者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进行参考,减少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对于信用等级较差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jd/wzjd/202412/t20241205_13865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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