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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起草说明(部门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23

  

  为落实国家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提升特困人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等。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提出了新要求。

  二、政策依据

  主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共8章41条,秉承遵循上位法、满足新需求的原则,统筹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拓展认定范围,优化认定程序。

  第一章《总则》:明确工作职责。规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职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细化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特困人员需具有广西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及“因财产等超标不予纳入特困”的具体情形。

  第三章《申请受理》:明确申请受理程序,规定困难群众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第四章《审核认定》:明确审核认定、入户核查等程序,规定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发放、业务监管等。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等。

  第六章《照料服务和监护》:明确供养形式、照料护理职责等,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第七章《终止救助供养》:明确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和程序,规定了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附则》:明确文件效力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19323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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