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收入减少为由,起诉请求降低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刚系李某与彭某的婚生子。2020年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彭某离婚,小刚由彭某抚养,并根据李某的实际收入,依法判决其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刚年满18周岁止。判决书生效后,李某却多次无故逾期,不按时支付彭某抚养费,经彭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多次对李某采取执行措施,才将抚养费发放给彭某。现小刚在读小学二年级,李某以其现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固定收入,无法承担上述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300元。彭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所必须承担的费用,其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降低支付的理由系因其现无业无固定收入,但依照在案证据,原告在2020年与被告彭某离婚时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原、被告离婚时的民事判决书对此种情况已予以综合考虑,现原告生活困难无证据证明,诉称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来看,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并未明显超过李某的支付能力和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原告李某理应依约履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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