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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格登记审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规范性和导向性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2

  编者按 日前,民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面临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为推动《意见》更好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中国社会报社共同策划了系列解析点评,分别从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手段等四个维度对《意见》进行解读,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广大社会组织进一步学习理解《意见》,共同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吕增辉

  《意见》对依法严格登记审查提出明确要求。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修改章程核准已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依法开展登记审查、细化登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明晰非营利性、完善负责人管理、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活动,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告知提示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

  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民政部门要首先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并要求其签署相关文书,这并不是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而是对登记服务的细化。这项工作重点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告知提示内容,突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类别。《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法人或非营利组织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财产权利、财产使用、剩余财产处置等要求予以强调,可以有效避免发起人将成立社会组织当成办企业、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二是告知提示的主要对象是发起人和捐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捐资人应当无偿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重点面向发起人、捐资人进行告知并提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避免其申请登记的盲目性、冲动性。三是进一步提升登记管理机关政务服务能力。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施行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既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前置服务、规范审批服务。

  细化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要求

  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社会组织发展运行的关键决策者和执行者,其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等将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工作部门等承担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审核职责。《意见》对其审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并强调对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履行兼职报批手续。二是推动社会组织严格负责人资格条件。《意见》提出,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旨在推动社会组织通过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负责人管理。同时,强调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落实任职回避相关规定,推动对负责人人选的严格把关。三是强调履行备案程序。《意见》要求社会组织选任负责人后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重点是要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及时进行备案,实现负责人应备尽备。

  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是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组织要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按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中明确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具体来说,一是加强登记审核。民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名称变更、章程核准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二是规范活动管理。在日常监管、年检年报、抽查审计、执法监督、等级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对于发现社会组织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注重正向引导。通过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同时,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通过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52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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