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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2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等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政府工作安排,四川省民政厅会同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39号)

  2. 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 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川委办〔2020〕24号)

  三、目的意义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四川省情实际,就贯彻落实《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细化相关政策安排,进一步明确。一方面,以“防风险”为目标,明确低收入人口是指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常态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响应,能够增强对各类遇困群众主动发现能力。另一方面,以“保基本”和“促发展”为目标,将社会救助政策向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延伸,精确瞄准困难需求实施救助帮扶,推动社会救助由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发挥稳预期、兜底线作用。

  四、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五、主要内容

  做好困难低收入人口认定方面。明确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方面。一是管好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已有系统平台建设基础,完善运行本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全面接入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二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实时采集、动态更新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按月上传省级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三是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发现低收入人口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刚性支出、困难情形等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四是做好预警信息分类处置,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情况复杂的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处理,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中止救助。五是加强动态监测能力建设,充实动态监测工作力量,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提升市、县两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能力水平。

  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方面。一是扎实开展基本生活救助,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其中,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二是统筹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三是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急难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帮助解决。四是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五是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困难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鼓励发展面向困难低收入人口的社区慈善。六是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通过积极转介以工代赈、产业帮扶、易地搬迁、殡葬费用减免方式进行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结合本地实际,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

  强化组织保障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完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解读,鼓励引导低收入人口通过勤劳改善生活。二是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部门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把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强调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明确申请或已获得救助的家庭和人员诚信申报义务;明确可以容错纠错的情形,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五、关键词及政策术语解读

  低收入人口。《实施方案》中的低收入人口,是指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在申请相应救助帮扶过程中,经审核确认后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或者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且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一定比例的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现有规定执行认定。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开展。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家庭或者个人,按照省级层面出台的认定办法(工作规程)和当地具体规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相应低收入人口并纳入监测范围。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直接转入相应认定程序。申请相关单位救助帮扶,需要进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由相关单位委托民政部门开展认定。

  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以社会救助制度中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主要是通过监测预警主动发现、受理救助申请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分层认定为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分类梯次配置差异化救助标准和措施,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急难救助,既兜住底线、也兼顾公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相应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有需要的也可以程序进行认定,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统筹整合政策资源和社会力量,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慈善帮扶以及其他救助帮扶惠及低收入人口,帮助各类遇困低收入人口解决实际困难。

  申请及纳入监测低收入人口申报义务。申请相应救助帮扶,需要进行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城乡居民,应当签署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并配合进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拒不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或拒不配合认定工作的,致使民政部门无法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的,民政部门可以中止认定程序,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纳入监测的低收入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明显变化,以及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应当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状况明显变化,是指因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满足相应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或者因家庭收入下降、刚性支出增加等原因,导致困难程度加重的情况。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是指纳入监测的家庭中有新增出生人员以及其他新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因去世、服刑、户籍迁出,以及其他原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mzt.sc.gov.cn/scmzt/zcjd2023/2024/11/11/7738aa6a7f2843569427f6090c1d5e0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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