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7个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商家卖“毒油条”获刑 2022年6月7日,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对邹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其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经查,邹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含有过量明矾的油条制作配方,后按照该配方制作并销售油条。案发后,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邹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为防止类似犯罪再次发生,新干县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邀请20余名行业监管人员及餐饮商家代表旁听庭审,通过现场观摩开展警示教育,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卖“毒保健品”被判终身禁业 自2022年上半年起,姚某风在未取得食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购得一批计生用品和性保健食品。姚某风明知这些性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成分,依然在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销售。同年7月1日,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姚某风店内查获相关性保健品。经鉴定,这些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物质。 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风销售明知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姚某风坦白、认罪认罚,且部分保健品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该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法院判令姚某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此次入选吉安法院7个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的还有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汪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周某某销售假药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肖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魏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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