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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一男子酒后驾车致同乘人员1死1伤!获刑4年并赔偿逾百万元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02

  酒后无证驾驶他人车辆造成重大事故,致同车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并逃逸,后因怕重罚又自首。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的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2023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卫某及邹某一同在大庆高新区某酒吧饮酒。酒后,汪某驾驶卫某的货车搭载卫某、邹某离开,当车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因速度过快,撞到了路旁树木,造成卫某、邹某二人受伤的后果,汪某弃车离开现场。后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照片

  经刑事技术鉴定,卫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汪某于案发当日下午4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另查明,汪某的犯罪行为给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案涉车辆向大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中,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案涉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于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但因案涉车辆及车内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并不在上述保险理赔范围内,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害人卫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者,应妥善管理机动车,其与汪某等人一同饮酒,应知道汪某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其仍将车辆交由汪某驾驶并乘坐,故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据此酌定卫某自行承担事故20%的责任,汪某承担80%的责任。

  根据上述情节,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被告人汪某醉酒驾车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最终其不仅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同时其机动车驾驶证也会被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做到自身不酒驾的同时,也应做到劝阻聚餐者酒后开车,更要做到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饮酒人驾驶,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4/2024-11/01/content_12752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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