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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0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健全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发挥责任保险在养老服务机构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及《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重点规范了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投保和理赔流程、管理机制等事项。

  一是明确本市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市场化运作原则,公益性原则和统一管理原则。

  二是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参保范围为全市范围内自愿参保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本市依法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照护床位等其他上门为老服务的机构。

  三是明确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责任。

  四是明确保险费用的资助要求。市、区民政局按各机构签约时核定床位数内的实际投保床位数,给予基础保险费用各三分之一的保险费用资助;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市民政局给予全额保险费用资助,保险费用参照投保的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规模计算。

  五是明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全市统一公开招标,竞争性择优来确定承保公司,并签订合同。

  六是明确了出险报案、现场查勘、单证收集、定责定损、赔款支付等理赔程序。

  七是明确了管理机制。规定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和承保公司的职责,以及建立健全回溯机制和审计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等工作要求。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1031/c6f3b13037a0422c833eebafa99b7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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