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收到的商品和下单购买的商品不一致,一些商家会解释为“发错货”,以逃避三倍赔偿责任,那么应如何区分发错货行为与欺诈行为?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
2023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珍珠网店浏览并下单购买了一串珍珠项链,支付价款17999.92元。下单前,原告与客服聊天进行了选货,确认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澳白即澳洲南洋白珠的简称),涉案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也明确介绍该款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8月5日,原告签收了快递,发现商品所附鉴定证书为“国检证书”,鉴定结果为“海水珍珠”,未载明珍珠种类为“澳白”。原告收货后当即提交退货申请,申请理由为“商品成分描述不符”,被告同意了退货申请。但原告未退货而是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该项链为Akoya珍珠项链(Akoya珍珠为日本海水珍珠一种,与澳白珍珠同为海水珍珠)。8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项链已送去鉴定。8月20日,原告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以假充真,存在欺诈故意,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邮寄费用。
涉案商品所附的“国检证书”
被告辩称,其因店铺繁忙才将两款无明显区别的项链错发,并且错发的Akoya珍珠项链比原告下单购买的澳白珍珠项链价格更贵,该Akoya珍珠项链还有日本真科研证书(但该证书在发货时漏发,随包裹发货的为“国检证书”),所以不存在故意欺诈,仅属于合同履行瑕疵。被告还提交了员工作为证人的证言、店铺对该员工的罚款函等证据,证明确系发错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还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退货退款
本案中,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与原告下单购买的商品不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行为不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
本案证人作为被告经营店铺的员工,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被告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罚款函等均系在被告9月13日给原告留言“工人打包的时候打包错了”之后形成,虽是多份证据,但证明内容同一,且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提出异议,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综上,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发错货”,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三倍赔偿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浏览了商品宣传页面,通过客服提供的照片进行选货,并在下单前向客服确认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但收到的却是Akoya珍珠项链。综上,被告行为使原告陷入所购商品即为澳白珍珠项链的错误认知并下单付款,构成欺诈。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99.92元,三倍赔偿53999.76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图/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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