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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0-26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民政部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了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情形。2021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实现广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具体目标。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

  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民政厅起草了《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为我省首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政策空白,设置了“信用分级分类”“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信用差异化监管”等规则,形成了工作闭环;与2023年印发的《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形成呼应。进一步改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诚信海南”建设,助推营商环境高标准优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的来源及构成、信用等级的划分以及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基本原则。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明确信用信息来源及构成。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划分四类信用等级。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分类结果仅作为民政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各级民政部门申请查询自身信用分类等级。并对信用等级为A、B类的社会组织满足的条件和信用等级为C、D类的社会组织具有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申请调整自身信用等级。

  (五)设置差异化监管措施。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的情形,采取“相对宽松”(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到“从严监管”(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六)建立信用状况共享机制。《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定期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应用社会组织信用分级结果,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形成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合力。


原文链接:http://mz.hainan.gov.cn/smzt/zxjd/202410/4c6bf59e9f9d4a358baec82be9fc3df9.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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