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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0-19

  

  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民政厅结合相关政策和工作实际,参考其他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新民规〔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在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二、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规定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广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与市场灵活服务两方面优势,从而加快形成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高老年人养老的获得感、幸福感。

  《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进一步发掘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降低养老服务从业成本、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同时,对加速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高水平养老服务市场和高质量养老服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范围、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定义和支持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是基本原则部分,包括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在委托运营过程中要遵循突出公益导向、确保资产安全、加强政策引导等基本原则;

  第三章是组织实施部分,包括第七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社会运营方的选择方式和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实施委托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合同年限和内容、异常退出机制等。

  第四章是设施运营部分,包括第十五至第二十六条,主要包括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委托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收取金额、用途,规定了委托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财务管理制度;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后,按照分类收费原则进行收费,其他社会老年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社会运营方依据合同合理确定。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部分,包括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项目委托方的监督责任、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列出了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形。

  四、关键词解释

  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是指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在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委托方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委托给社会运营方运营管理(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

  添附:《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添附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规定: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使用国有资产设施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费用。

  履约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社会运营方运营过程中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社会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4057/202410/f14d359801ba4d4da972c61a0e02a7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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