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2022年,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推动社区慈善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海口、琼海等市开展试点工作。2024年7月,在调研和试点工作基础上,印发《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发展指引》),推动社区慈善基金在培育社区慈善力量、搭建社区慈善服务平台、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四)《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发展指引》主要包含社区慈善基金的内涵、设立、监督管理、筹集和使用、剩余财产的处理、信息公开等内容。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条件及监管责任。《发展指引》明确社区慈善基金由所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专项核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使用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同时对慈善组织加强社区慈善基金规范管理提出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慈善组织的监管责任。
(二)明确社区慈善基金筹集使用要求。《发展指引》明确社区慈善基金筹集渠道、使用范围、拨付使用程序。其中社区慈善基金筹集渠道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的原始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慈善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慈善组织激励资金;其他合法收入。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助和支持改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教育、科学、环保、卫生、体育、文化、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等方面的慈善项目;资助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培养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慈善公益人才;改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助有利于提升社区治理、邻里关系、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三)明确社区慈善基金管理运行要求。《发展指引》规定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社区慈善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对外开展公开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下设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慈善基金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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