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民发〔2014〕31号)规定,遵循吉林省地方标准《社会组织评估规范》明确的5项指标,决定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重新参评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获得评估等级满3年且在有效期内,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不予评估情形
(一)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年度报告);
(二)2023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2年度和2023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四)2023年以来被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或2022年之前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七)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三、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不同,实施分类评估(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
四、评估程序
(一)自评申报(10月20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我评价,于10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正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介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评估资格进行审核。
(二)材料准备(9月15日至10月30日)。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制定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按照五类一级指标“基础条件、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逐项进行分类打印。每类一级指标评估材料应设立目录,目录要与评估指标的1至4级指标相对应,相关佐证材料要按4级指标下的“评分内容”逐项提供,佐证材料一般应为纸质材料,照片或视频等电子佐证材料由专人保管,能够即时提供,便于进驻现场考察。评估材料中的佐证材料要真实有效,一次提供。实地考察后,评估材料将带走一份,请提前做好准备。
(三)实地考察(11月15日-12月15日)。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12月底前)。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五、评估结果管理
(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二)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社会组织要将评估等级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效期前三年内可简化年检材料,以年度财务报告代替年度审计报告。
(四)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民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年检(年报)不合格、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六、有关要求
(一)广泛发动。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
(二)积极申报。符合评估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可先填写并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介绍,10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认真准备。根据本通知要求,参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标准,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
附件:1.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2.全省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全省性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
5.吉林省基金会评估指标
6.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7.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9月12日
联 系 人:周慧
联系电话:89152097
材料报送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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