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朱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9月15日,朱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卢某借款30000元,卢某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朱某立借条为凭,约定借款月利率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黄某为朱某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字。经卢某催讨,朱某没有还款,黄某也不承担保证责任,卢某将朱某和黄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向卢某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证据为证,可予认定。经卢某催讨,朱某未与卢某、黄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黄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对朱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黄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某追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黄某仅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字,属于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形,因此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仅对被保证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中农时代-民生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调研网 msdy.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