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区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
1.登记成立满2年,未参加过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
2.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可参加评估。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慈善组织未年报)的;
2.2023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2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3.2023年以来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其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及等级
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从基础条件、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和工作绩效等4个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共分5个等级,总分1000分,1000分-900分为5A,899分-800分为4A,799分-650分为3A,649分-550分为2A ,549分-300分为1A。
三、具体方法步骤
(一)申请报送。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名表》(附件1),并下载《等级评估相关材料》(附件2)查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选取与自身类型相符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于2024年10月31前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名表》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报送至邮箱(fuwuzhongxin666@126.com)。
(二)材料准备。仔细阅读《社会组织评估报送流程》、《评估填报说明》,按照《评估材料装订要求》和《评估材料清单》,认真准备1份纸质材料,于10月31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
(三)现场评估。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相关工作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检视自身建设情况,强化自我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重要工作。各社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按时申报,保证材料客观、真实。要做好自评、迎评和评估整改的提升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2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471-5332354,5332451
附件:1.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名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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