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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6

  晋民发〔2024〕22号

  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

  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政法委、社会工作部、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

   

  山西省民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 中共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西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山西省残联

                                    2024年6月17日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

  统计分析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

  二、监测摸排对象

  (一)流动儿童。

  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二)留守儿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外出务工时间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三、监测摸排内容

  (一)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由教育部门负责。

  (三)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医保部门负责。

  (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由残联组织负责。

  四、统计分析对象及内容

  (一)统计分析对象

  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留守儿童统计分析对象同监测摸排对象一致。

  (二)统计分析内容

  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4年5月-6月):制定工作方案,实化工作措施,及时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部署到位。

  (二)数据采集阶段(2024年6月-9月底):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完成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的数据采集工作。

  (三)数据录入和比对阶段(2024年10月-11月底):完成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工作。将采集信息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按工作职能与教育、卫健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保数据质量。

  2024年12月之后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工作转为常态化工作。

  六、组织实施

  监测摸排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县级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县级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共享。县级教育部门将掌握的流动儿童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同时根据情况更新调整,提高数据准确性。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将监测摸排工作与“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相结合,统筹做好摸底排查和常态化帮扶工作。各地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支持,列支资金确保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口径和发布。各地各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相关部门间数据比对,确保数据质量,提高处理效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zyfw/202408/t20240814_9632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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