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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16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合理限定自由裁量幅度,避免执法随意性,我局出台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高度重视。2021年7月15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对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本市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当前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位阶最高的、最主要的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三大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尚未制订社会组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中的经验亟需予以固化、细化,以进一步确保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准则条款

  一是对于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明确。如第二条明确,本裁量基准是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处罚条款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第三条明确了本《裁量基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慈善法》适用的衔接。

  二是对各类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中相同的适用情形进行统一规定。如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存在违法情形要先行予以责令改正;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三是明确不同裁量阶次之间的衔接问题。如第六条明确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罚阶次适用问题;第七条明确行刑衔接的要求。

  四是对裁量基准中的表述规范予以解释。如第八条明确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关于具体裁量基准

  一是社会团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八个违法情形,根据违法情形发生次数、持续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等多个裁量因素,细化为三档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分别对应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三类处罚种类。同时,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并处相应梯度的罚款。

  二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八个违法情形,根据违法情形发生次数、持续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等多个裁量因素,细化为三档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分别对应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三类处罚种类。同时,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并处相应梯度的罚款。

  三是基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六个违法情形,根据违法情形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多个裁量因素,细化为三档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分别对应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三类处罚种类。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0813/3d2020fe12404786ac688ec4f9f745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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