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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6

  一、政策修订背景

  2013年,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加大社区工作保障力度”,“不断增加社区工作经费”,“增设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按每年每户12元标准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需要适时提高提取标准”。

  为加强对此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2016年3月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津民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3月两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津民发〔2019〕11号)。

  2024年初,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市民政局“三定”进行调整,同时原《办法》已于2024年3月17日五年有效期满。为更好地适应和促进机构改革后市民政局职能履行,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修订重点

  (一)明确了文件制定目的

  在《办法》第一条中增加了“更好履行民政部门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明确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下一步着力方向,进一步聚焦民政部门主责主业,突出新时代对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核准了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的性质

  将《办法》第二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修改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用于社区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资金”,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增设目的和用途表述形成一致的同时,更加突出社区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三)优化了市级转移支付金额的计算办法

  将《办法》第二条中由“市级转移支付金额=12元×各区户籍人口户数-上年度各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金额”修改为“转移支付各区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金额=12元×各区户籍人口户数-上年度各区专项补助经费结转结余金额(不含已签订合同金额)”,进一步与各区实际执行需要相匹配。

  (四)聚焦和完善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对《办法》第四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做了如下调整:

  一是删除了社工服务类、志愿服务及其他社区公益类,新增孤儿及特殊儿童群体帮扶类,调整为扶老助老类、扶残助残类、扶贫助困类、孤儿及特殊儿童群体帮扶类四类服务范围,对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中助老助残助困助孤等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和用途,更好体现福利彩票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使用宗旨,突出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在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职责定位。

  二是丰富和完善了每类服务内容。扶老助老类中增加了对空巢、失能和高龄等老人的助餐助浴、临终关怀等现实和迫切需求的服务;支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增加了居家护理服务、家庭成员照护服务培训等专业服务支持。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参考定义可参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民发〔2023〕35号)规定。扶残助残类中,增加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以及针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以及其他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水平的服务。扶贫助困类中,增加了困难群众发现及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针对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探访、照料服务、康复训练、医疗陪护、自理能力评估等“暖心”服务。孤儿及特殊儿童群体帮扶类中,新增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开展探访评估,分类提供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怀、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培训等服务,进一步突出了民政工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着力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推进基本社会服务提质升级的任务目标。

  (五)明确了专项补助经费购买主体

  在《办法》第四条后新增一条为第五条(原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依次调整为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购买主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包括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购买服务程序。

  (六)强调了专项补助经费承接主体条件

  对《办法》原第五条(现第六条)进行了调整,按照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中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要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强调并明确了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为“面向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同时,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仅保留了“具有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这一承接主体条件。“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托乡、镇级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服务中心)以组团形式进行项目申报”的规定,主要是指缺乏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社区枢纽型等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组团申报承接项目,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接主体能力有限,各区也很少采取此种方式进行项目申报,故予以删除。

  (七)细化了对专项补助经费核定和拨付具体要求

  将《办法》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修改为“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商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报送本区户籍人口户数和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结转情况。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市民政局汇总报送的数据,核定当年市级专项补助经费转移支付金额,并会同市民政局下达各区补助资金”,细化了各区民政部、财政部门在报送户籍人口户数和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结余结转情况的责任,明确了核定和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工作时间。

  (八)压实了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主体责任和信息公开义务

  依据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办法》原第八条(现第九条)修改为“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目标编制质量,对项目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动态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进一步压实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将《办法》原第九条(现第十条)修改为“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示栏等方式,公开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使用专项补助经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提出了要求,便于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407/t20240725_6683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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