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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男子科目一考试作弊,成绩取消,一年内不得参考!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20

  以为监考民警看不到,

  拿出手机查答案?!

  近日,乌鲁木齐

  在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场上

  有考生用手机搜索答案

  想要投机取巧

  最终难逃警察蜀黍的火眼金睛

  

  7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磨沟区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查获一名用手机搜索答案作弊的考生。

  当日14时30分左右,考试员在巡考时,发现一名男子在考试时总是偷偷观察考试员巡考的方向,后经视频巡视发现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用手机作弊。

  经了解,该考生刘某称自己没有花时间认真学习,由于太过紧张,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为了通过考试,在当天第二次考试机会中,将手机拿出来搜索答案,没想到考场既有民警不间断巡考,又有全景无死角的视频监控。该考生刘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作弊行为悔恨不已。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民警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刘某:驾驶人考试作弊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只有脚踏实地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人。在民警的教导下,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作为驾考学员本人

  通过作弊得到驾驶证

  既违背考试公平原则

  其在将来的驾驶中也存在巨大隐患

  可能成为威胁自己

  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持续严把驾驶人准入“关口”,强化驾驶人理论考场和场地考场巡考检查力度,主动对接管辖地派出所,严厉打击各类作弊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驾考学堂走深走实,切实净化考场秩序及驾驶人考试环境。

  乌鲁木齐交警提醒

  广大驾考人员

  参加驾考时

  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诚信考试拒绝作弊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7/2024-07/17/content_127369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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