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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合力破解“大数据杀熟”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针对备受舆论诟病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消费者苦“大数据杀熟”久矣!购买同一件商品,老用户支付的价格高于新用户;乘客打网约车,手机型号越高端越容易被更贵车型接单;频繁浏览某一商品的购物页面,其价格会自动上涨……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等进行差异化定价,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更是玩出了新花样,比如有平台“跟踪”用户的社交媒体活动,有平台“盯上”用户的通讯录、邮件,不少网友苦叹“最懂我的人伤我最深”。

  面对质疑,现实中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平台承认存在此行为,更多是辩称“针对不同用户所进行的差异化营销”。问题是,这种营销反映了部分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以致在交易过程中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权益等诸多利益。因此,“大数据杀熟”的实质是一种算法“算计”,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平台利润的最大化。

  治理“大数据杀熟”,难在哪?一方面,这一行为具有即时性、隐蔽性、模糊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消费者缺乏必要技术手段,往往难以察觉。另一方面,维权成本高是难以逾越的坎。“大数据杀熟”通常集中在网购、出行、住宿等消费金额不大的领域,维权耗时又费力,大部分消费者会自认倒霉。即使有少部分消费者知难而上,仍会深陷举证困难、相关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等现实困境。

  细化责任与约束手段是破解“大数据杀熟”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判断标准,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建章立制,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再到如今《条例》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实现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关于治理“大数据杀熟”的“四梁八柱”正在不断搭建。

  严肃查处以新技术、新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才能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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