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杨相民)日前,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应急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时与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加强联动,统一法律适用、形成办案合力等原则,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事故案件的范围、方式、方法作了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具体机制,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高质高效办好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
工作机制明确,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非法制作买卖存储爆炸物案件等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均属县检察院和县应急管理局协作办理案件的范畴。县应急管理局应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启动并初步判定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当日邀请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县检察院收到邀请后应及时指派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参与事故调查。
工作机制规定,县检察院受邀参与事故调查活动,应当围绕事故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事故调查组,在不干扰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严格把握刑事证据标准,并监督调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对后续不可能再重复取证的客观性证据加强引导和固定,确保取证的及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作机制提出,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线索,并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书面向县检察院通报案件移送情况。县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施立案监督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同时,工作机制明确,县检察院发现县应急管理局不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提出检察意见。县应急管理局自收到检察意见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县检察院。
为切实实现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时既各司其职,又分工配合、加强联动,形成监督合力,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大名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各确定了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双方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商配合协作方面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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