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检察院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六部门共同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效应,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磋商、提起诉讼、生态修复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衔接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形成生态保护治理合力。
《工作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包括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或者机构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和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支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支持起诉、生态修复等监督工作。
依据《工作办法》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先原则,检察机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分别立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优先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磋商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可书面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派员出席法庭、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支持起诉。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书面表示不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未完全涵盖赔偿范围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未涵盖部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共享机制,对互相移送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在办结后15日内将办理情况向线索移送方反馈。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9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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