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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我省5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的通告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7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执行时间: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1日)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其中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用电价格
代理购
电价格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电度输配电价 系统运
行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7-9、12月
高峰
其他月份
高峰
平时段 低谷
时段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公式 1=2+3+4+5+6 2 3 4 5 6 7=(2+4)×(1+84.3%)+3+5+6 8=(2+4)×(1+74%)+3+5+6 9=1 10=(2+4)×(1-61.8%)+3+5+6 11 12
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不满1千伏 0.7210 0.43649 0.0181 0.1814 0.0561 0.02887 1.2418 1.1782 0.7210 0.3391
1-10千伏 0.7010 0.1614 0.0561 0.02887 1.2050 1.1434 0.7010 0.3315
35千伏 0.6810 0.1414 0.0561 0.02887 1.1681 1.1086 0.6810 0.3238
两部制 1-10千伏 0.6824 0.1428 0.0561 0.02887 1.1707 1.1110 0.6824 0.3244 48.0 30.0
35千伏 0.6571 0.1175 0.0561 0.02887 1.1241 1.0670 0.6571 0.3147 45.6 28.5
110千伏 0.6320 0.0924 0.0561 0.02887 1.0778 1.0233 0.6320 0.3051 44.0 27.5
220千伏及以上 0.6069 0.0673 0.0561 0.02887 1.0316 0.9797 0.6069 0.2955 40.8 25.5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根据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文件规定,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9、12月高峰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4%,低谷下浮61.8%。时段划分:每年7-9月,每日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每日高峰时段8:00-11:00,16:00-21:00;平时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政策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测算。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5.上表价格不含季节性尖峰电价。
6.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
(执行时间: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1日)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名称 序号 明细 计算关系 数值 备注
电量 1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 1=2+3 386,500.00 月前预测电量,月内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滚动调整。
2 其中:采购优先发电电量 2 268,300.00
3 采购市场化发电电量 3 118,200.00
电价 4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 4 0.43649 根据上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后续将根据市场实际采购电量电价与用户清算。
5 上网环节线损电价 5 0.0181
6 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6=7+8+9+10+11+12+13 0.0561
7 (1)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度电水平 7 0.0205
8 (2)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度电水平 8 -0.0001
9 (3)历史偏差电费折价 9 -0.0031
10 (4)辅助服务费用度电水平 10 0.0000
11 (5)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度电水平 11 0.0112
12 (6)煤电容量电费度电水平 12 0.0242
13 (7)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度电水平 13 0.0034
注 1.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按照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和预测的工商业售电量,测算容量电费规模及分摊标准,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4.为更好保障用户知情权,将此前“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细分为“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度电水平”、“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度电水平”、“历史偏差电费折价”。
5.上表中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为预测电量,实际购电量在M+2月代理购电价格表发布时进行公开。3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为41.72亿千瓦时。


原文链接:https://fzggw.ah.gov.cn/ywdt/tzgg/149399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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