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由西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拉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90余万元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1日向警方自首。到案后,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情形,依次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自首情节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对于判决结果无异议,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要谨记自己的卡自己用,切勿出于侥幸心理、贪图利益而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避免沦为电信诈骗帮凶。同时,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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