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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弋江检察: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创新轻罪治理模式,探索建立“轻罪案件拟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自愿情况下,检察机关安排其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将公益服务考察结果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5日,恽某某将被害人桂某某停放在芜湖市弋江区某公交车站旁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170元)盗走,更换电瓶未果后将被盗电瓶车停放在弋江区某车行旁边至案发。2023年12月5日,恽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恽某某赔偿被害人300元并取得谅解。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犯罪情节轻微,恽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该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经恽某某主动申请,决定对其启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程序。结合恽某某户籍所在地,该院联系了辖区内五家养老院作为社会公益服务对象,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作为考察机关对公益服务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检察机关随访考察,督促恽某某切实履行公益服务。

  在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恽某某利用自身工作技能为五家养老院提供水电安装、检修服务,开展公益服务时长达20小时。经弋江分局考察评估,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职要求。2024年3月29日下午,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就恽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办案单位民警等参与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各方对恽某某开展公益服务这一行为表示充分认可,认为其通过公益服务身体力行地自我反省,弥补了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和不良影响,一致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据此该院依法对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弋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不起诉+公益服务”机制的第一起案例,该院也将继续推动诉源治理,深化探索、推动轻罪案件由单一治罪向综合治理转化,积极在社会治理中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4/08/content_8981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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