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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9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6〕121号)进行修订,制定《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2.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收费范围。

  3.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

  4.第九条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上限管理。

  5.第十条明确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6.第十二条补充完善其他费用收取的规定。

  7.第十六条补充规定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公证机构承担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等工作予以补偿。

  8.第二十一条补充《办法》的有效期限。

  四、联系方式

  价格处 0591-87063345


原文链接:http://fgw.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2403/t20240328_6421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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