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蓥四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结合四川实际,提出我省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贯彻落实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范围
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后续新建并经认定符合相关要求的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认定结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另行明确。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后续关停退出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能源局明确的规定执行。
二、容量电价水平
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我省煤电机组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2024—2025年为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2026年起,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原则上提升至不低于70%。
三、容量电费分摊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我省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煤电容量电费根据省内工商业用电量规模以及煤电电量纳入受端省份电力电量平衡后的四川电网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外送电量规模等比例分摊。其中,省内分摊部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四川电网、与四川电网并网结算的地方电网(含省属地方电网)供区内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地方电网在现行每月预测函报下网电量结构和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供区范围内预测的全口径工商业用电量规模数据,各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省外分摊部分随四川电网送出省输电费一并收取。
四、容量电费考核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按照国家能源局明确的相关规则执行。煤电机组按调度指令出力未达标情况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煤电电量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
按照现行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和国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关于保持煤电价格基本稳定有关要求,各煤电机组要根据2023年煤电价格水平以及利用“两降一取”政策资金返补四川电网统调公用煤电机组执行情况,结合获得的容量电价水平形成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煤电市场化电量电价。利用“两降一取”资金返补四川电网统调公用煤电机组有关政策自2023年起不再执行。
统筹考虑我省电力市场化建设推进等情况,为逐步构建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的市场化机制,推动适时建立煤电枯水期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电量参与省内水电市场交易机制,并根据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调整和实际执行清算情况等,完善健全煤电直接参与省内电力市场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各燃煤发电企业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发电量、上网电量、入厂标煤单价、入厂标煤量、综合供电煤耗、厂用电量、电煤运输成本等相关数据,对存在数据虚报、瞒报、谎报等不实行为的,取消获取容量电费资格。
(二)省级能源、价格、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研究推动将煤电电量纳入四川电网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外送电量范围和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并通过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
(三)省级电力运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协同省级相关部门推进完善省内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煤电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保持煤电价格基本稳定。结合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建立适应我省电力市场运行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四)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密切监测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煤电机组电力中长期及现货市场电量及电费支出结算情况等信息。
(五)各地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能源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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