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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我省12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的通告(实际结算)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7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实际结算)
(执行时间: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其中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用电价格
代理购
电价格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电度输配电价 系统运
行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7-9、12月
高峰
其他月份
高峰
平时段 低谷
时段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公式 1=2+3+4+5+6 2 3 4 5 6 7=(2+4)×(1+81.3%)+3+5+6 8=(2+4)×(1+71%)+3+5+6 9=1 10=(2+4)×(1-58.8%)+3+5+6 11 12
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不满1千伏 0.6844 0.46128 0.0192 0.1814 -0.0064 0.02887 1.2068 1.1407 0.6844 0.3065
1-10千伏 0.6644 0.1614 -0.0064 0.02887 1.1706 1.1065 0.6644 0.2982
35千伏 0.6444 0.1414 -0.0064 0.02887 1.1343 1.0723 0.6444 0.2900
两部制 1-10千伏 0.6458 0.1428 -0.0064 0.02887 1.1369 1.0746 0.6458 0.2906 48.0 30.0
35千伏 0.6205 0.1175 -0.0064 0.02887 1.0910 1.0314 0.6205 0.2801 45.6 28.5
110千伏 0.5954 0.0924 -0.0064 0.02887 1.0455 0.9885 0.5954 0.2698 44.0 27.5
220千伏及以上 0.5703 0.0673 -0.0064 0.02887 1.0000 0.9455 0.5703 0.2594 40.8 25.5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9、12月高峰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1%,低谷下浮58.8%。时段划分:每年7、8月份,每日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其他月份,每日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平时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测算。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5.上表价格不含季节性尖峰电价。
6.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7.根据12月份天气和省外购电情况,本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结算标准为每千瓦时0.0049元。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实际结算)
(执行时间: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名称 序号 明细 计算关系 数值 备注
电量 1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 1 460,742.29 预测电量
电价 2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 2 0.46128 根据上月份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后续将根据市场实际采购电量电价与用户清算。
3 上网环节线损电价 3 0.0192
4 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4=5+6+7+8 -0.0064
5 其中:(1)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 5 -0.0214
6 (2)辅助服务费用度电水平 6 0.0000
7 (3)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度电水平 7 0.0101
8 (4)应急跨省购电损益 8 0.0049
注 1.自2023年6月1日起,系统运行费用等按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件执行,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12月份天气和省外购电情况,本月应急跨省购电损益结算标准为每千瓦时0.0049元。


原文链接:https://fzggw.ah.gov.cn/ywdt/tzgg/14904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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