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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桂阳法院: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返还部分费用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1-04

  湖南长安网8月07日讯(通讯员 黄进东)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医疗手段来提高颜值,医疗美容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行业出现的乱象却不容忽视。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割双眼皮而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张某向田某返还3400元。

  田某系一位爱美女士,2019年2月,田某请求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张某为其做双眼皮手术。事前,田某并不知晓张某无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美容诊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张某亦未主动明示。张某在收到田某支付的款项6800元后,便在某酒店为田某实施了双眼皮手术。术后田某发现自身眼部感染,张某则为田某安排某小区家中调养。随时间的增加,田某的眼睛愈加瘙痒,便向张某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田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无职业医师资格证及相关注册手续,其并不符合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资格。而张某实施相关项目的场所为酒店和某小区住宅,该场所也未获得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有实施相关项目的资格,故双方的美容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在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张某在无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场所内为田某实施双眼皮手术,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田某请求无医师资格的张某做双眼皮手术,对于手术的相关资质、风险等事项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和了解,也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相关医疗美容手术须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内,由具有相关资格的职业医师进行。消费者在进行美容手术消费时,应当注意审查美容手术医师、美容诊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许可证核准情况,不盲目听信他人介绍。消费者可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手术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美容诊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许可文件。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742/99/12936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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